注冊日本商標時參加的國家條約和組織有哪些?
瀏覽:1220 來源:-- 發布時間:2021-03-11 10:02
日本商標制度始自明治17年(1884年),當時明治政府為了滿足國外許多國家的要求,在參考歐美多國商標制度后,由特許廳(英文簡稱“JPO”)第一任長官高橋是清負責緊急起草制定,于明治17年(1884年)6月7日頒布的,該《條例》僅比法國制定的商標法晚27年,日本接受的商標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立體商標,同時日本新修改的商標法還于2015年4月1日新增以下五種類型的商標申請動態商標、全息影像商標、聲音商標、顏色商標、位置商標。
日本商標法實行申請在先以及一商標一注冊原則,現行的《商標法》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適應本產業和貿易的發展、在《條例》的基礎上修訂后與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開始實施,需要注意日本參加的國家條約和組織包括《斯德哥爾摩國際公約》、《馬德里虛假產地標記協定》、《馬德里國際注冊議定書》、《尼斯協定》、《海牙認證公約》以及《商標法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申請主體資格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商標申請人必須是在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將來計劃使用商標的人,因此在商標申請時,必須填寫自己的業務范圍,對于外國人申請商標注冊,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則申請人的所屬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已簽署有關商標保護雙邊協定以及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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