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美國專利,必須主動披露哪些重要信息?-鷹飛國際
瀏覽:1089 來源:-- 發布時間:2022-04-01 08:47
申請美國專利必須主動披露哪些重要信息?中國《專利法》第36條規定了申請專利時參考資料的披露義務,即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但是,中國專利相關法律規定并未明確對參考資料(或現有技術)披露的具體要求,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之外,法律也未明確申請人未能準確披露參考資料(或現有技術)的法律后果。
但是在申請美國專利時,從提交專利申請到專利授權過程中,和專利申請有關的每個人(實務中主要是發明人以及內部和外部律師),都有義務主動向USPTO提交已知的對于批準該專利申請有重要影響的信息。這類信息主要包括現有技術參考文獻,也包括在先公開使用和銷售信息等。
在申請過程中,如果USPTO發現申請人故意不提交已知的重要信息,會拒絕授權。即便僥幸獲得了授權,如果將來原告以此專利提起訴訟,被告可能發現原告先前有故意不提交的不當行為,進而可能導致專利權無法執行而使得原告敗訴。
在實務中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是法律沒有規定申請人必須去專門做檢索找到重要的信息比如參考文獻并提交,已知有這樣的信息則提交即可。
第二是不符合“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的信息不需要提交,因此無需提交大量的技術背景文獻或者為了湊數而提交。筆者在美國曾經代理過多家國外企業,一種常見做法是只提交發明人提供的參考文獻以及同族專利申請中被其他國家專利局引用的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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