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歐盟商標異議處理辦法(三)
瀏覽:1441 來源:-- 發布時間:2020-11-09 10:40
申請人可以在任何階段撤回或限制對其申請的商品/服務的說明,但如果是在冷靜期結束后申請被撤回或受限制,申請人必須承擔異議方的費用和成本,除非歐洲知識產權局被告知各方另有協議,請注意一份歐盟商標是一項單一權利,因此不能在地理上進行限制,但可以僅對部分國家請求轉換。
如果該申請人在歐盟商標申請或指定中對商品/服務的說明予以限制,申請人有機會撤回歐盟商標申請或對歐盟商標的指定,然后請求將其歐盟商標申請轉換為單獨的國家商標申請或者在國際注冊中指定歐盟商標的情況下轉換為國際注冊中對多個歐盟成員國的單獨指定,而異議程序的中止是非強制性的。
歐洲知識產權局僅在具有真實并且適當的理由時才會決定使程序中止,異議程序可能在不同情況下被中止,例如針對同一份申請提出多個異議、該局可能決定審理其中一個或幾個而中止其他異議、當異議是基于一個未決申請時,如果在先申請已到達注冊程序的最后階段且可能在對該異議做出裁定之前進行注冊的話該異議不會被中止。
或經多方請求原則上雙方都必須請求中止,然而如果該局認為一個單方請求是合理的,或一方當事人的拒絕明顯不恰當,它可以接受一個請求并中止程序,以及司法/行政措施,或第三方的意見陳述(如關于非顯著性的意見),只有該局通過對異議通知書的審理發現該申請極有可能被反對時,才可能發生中止。
一旦該被異議的申請被駁回,所中止的各異議程序會被視為已經得到處理,并且該局將終止這些程序,該局將退還其異議被中止的每個異議方所付費用的50%,異議結案,該局受理了各方的全部意見和證據后,它將發出一份通常由異議處三名成員組成的小組所做出的裁定書,原則上,異議程序是書面程序,其裁定也是一份書面裁定,雙方當事人均無權要求舉行聽證,只有當歐洲知識產權局認為“有利”時才可能舉行一次聽證。
不過,從理論上來講,該局可以自行召集當事人進行一次口頭聽證,原則上異議程序的失敗方承擔得勝方的費用以及對程序所必須的所有成本,但是每個成本類型均有一個設定的標準,并且所判予的成本通常大大少于實際產生的成本。
此外,如果異議僅部分成立,該局可能會減少所判予成本的金額,可在異議裁定做出后的兩個月內提起上訴,裁定之日起四個月內必須提交上訴理由的書面陳述,在個別情況下,可在歐盟一審法院提起進一步上訴,然后訴至歐盟法院。
該異議可能基于僅在一個或兩個歐盟國家中的權利而成功,即便在某些情況下異議人在更多的E歐盟國家享有權利,歐洲知識產權局沒有必要將全部在先權利考慮在內,如果適用的話,有可能將被駁回的歐盟商標申請(或歐盟商標申請中被駁回的部分)
轉換為國家申請/指定, 但根據歐洲知識產權局裁定,駁回該歐盟商標申請的理由所適用的那些成員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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