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歐盟商標異議處理辦法(二)
瀏覽:1643 來源:-- 發布時間:2020-11-09 10:39
“冷靜”期是歐洲知識產權局一旦收到異議申請并分配了異議號,就會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他的申請已被異議,如果該局認為異議通知書符合最低受理要求,則通知雙方當事人,收到這第二份通知后的兩個月,異議程序被視為開始,接著是為期兩個月的冷靜期,旨在快速解決異議,希望避免繼續進入對抗性階段,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則該冷靜期可延長,但無論請求延長的期限長短,冷靜期都會自動延長至總共24個月。
如果希望結束冷靜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做出單方退出的選擇,如果在冷靜期的期間內申請人撤回申請或將申請限制在未針對其提出異議的商品和服務上,則異議費退還給異議人,但是,如果在冷靜期撤回異議則不退還異議費,另外,如果事情在冷靜期內解決,則不會判予任何費用,如果在冷靜期內未能解決,則異議程序開始。
異議人可在異議通知書中提交其全部事實、論據和證據,如果他這么做了并且明確說明該異議證據已經完整,則申請人將被設定一個最后期限來提交答辯證據,一般是自冷靜期結束起的兩個月,如果異議人的事實、論據和證據在上述早期階段并未全部提交,在冷靜期期滿后他將有至少兩個月的時間來提交支持該異議的進一步的材料。
通常為兩個月,以便針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答辯,合適的證據要取決于異議的性質并且通常類似于英國商標異議中所用的證據,信息可以涉及市場認知度、混淆的證據、廣告支出、所注冊和使用商標的實例等等,如果所提交的用于支持異議的文件并非為異議程序的語言,則文件必須翻譯成該語言,不允許提交翻譯的額外時間,歐洲知識產權局一般只要求申請人和異議人提交一次證據/意見。
在被異議商標公告之日前的五年時間里,該異議人在有關成員國(或如果是一個歐盟商標,在至少充足數量的成員國)內將其注冊商標在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真實的使用,若異議人表明僅對該異議所依據的部分商品/服務進行了使用,其商標將被視為僅在該商標真正使用的商品/服務上進行了注冊,申請人需要提交請求書,要求異議人在與提交關于異議的意見陳述相同的時間框架內提交使用證明,如果對使用證明提出了請求,則該申請人對該異議的總體意見陳述可以推遲至提交對該使用證明進行答復的意見陳述之時。
可以從原始申請中將商品/服務分成一個或數個分案申請,條件是各分案申請間沒有商品/服務的重疊,而且分案行為也不會導致被異議的商品/服務被分離開,如果在未得到申請號之前、在三個月的異議期之內。應注意,一旦一個申請被分案,就不可能再將各分案申請合并在一起、在發出繳納注冊費通知之后等任意一種情況下都不能將一個申請分案,除此外分案將引發納額外費用,但是在僅有部分商品/服務受異議的情況下,分案申請可使未被異議的商品/服務更快地獲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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