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歐盟商標異議處理辦法(一)
瀏覽:3175 來源:-- 發布時間:2020-11-06 09:46
歐盟商標異議主要流程,如果是一份直接提交的歐盟商標申請,異議必須在公告起三個月內提交,異議提出后首先有一個為期兩個月的“冷靜期”,它可再延長22個月,該冷靜期屆滿之后,異議人必須在兩個月內提交支持該異議的證據,申請人將得到另外兩個月的期間進行回復,通常由一個三人異議小組做出最終裁定,可能會將費用判給勝訴方,有可能進行上訴,而歐盟商標異議期這中間的流程,以及處理辦法,鷹飛已將詳情為您整理如下:
一份異議必須于被異議的申請在歐盟商標公報出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提交,然而,如果該EUTM是在一個國際注冊中所指定,則該三個月的異議期是自歐洲知識產權局初次出版后一個月開始計算,并且異議必須說明其所依據的理由。
可能的異議理由包括:若經注冊,該被異議申請將與一個并非“僅具有本地影響力”的在先“標記”(非注冊商標)產生沖突、該被異議商標與一個“馳名”商標相沖突(《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該被異議申請的商標與一個在先注冊商標相同/近似而且是用于相同/類似商品(或者
如果該在先商標具有“聲譽”,甚至可以是不同商品)、未經其所有人同意,該被異議申請是以一個代理人(如一經銷商)的名義提交。
應注意異議只能基于相關理由,即基于在先權利,不可能對絕對理由,例如商標具有描述性或欺騙性提出異議,應注意惡意是一個絕對理由,同時也需要注意異議人必須具備提起異議的資格。
異議只能由以下主體提出:由一個在先商標所有人授權的被許可人,一個歐盟商標的被許可人無需注冊,但該被許可人必須證明其行為已得到適當授權,如果是一個國家商標的被許可人,則該被許可人的行為能力由該國的國內法管轄;
一個在先商標和/或在先權利的申請人或所有人,如果異議是基于一個在先歐盟商標提出,則該異議人必須在進入異議之日前即注冊為該在先歐盟商標的所有人(或者已經申請將其自身記錄為所有人),如果異議是基于一個國家商標或“標記”,則該國法律必須能夠授予他們阻止使用被異議歐盟商標的權利,另外還由可適用的國內法授權行使在先非注冊商標權利的人。
同時必須指明被異議的申請詳情,以及異議期屆滿前如果未繳納異議費則視為未進入異議程序,因此,我們建議應在異議期截止前的充裕時間內發出提交異議的指示,必須清楚地說明該異議是基于哪些在先商標或權利,提供申請/注冊號、優先權要求、商標圖樣等詳細信息,“在先商標”是指其申請日早于被異議申請(將優先權要求考慮在內)的注冊或申請(視其注冊情況而定),該商標必須是歐盟商標、在一個歐盟成員國(或在比荷盧)注冊的商標、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內有效的國際商標(馬德里議定書或協定)、《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的馳名商標或者在共同體或一個歐盟成員國享有聲譽的冊商標。
“在先權利”是指在貿易活動中使用的、超過了僅具本地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和其他標記,如果到異議期結束時未滿足上述最低要求,該異議將被駁回且不會退還異議費,(盡管實際上異議通常以英語提出,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使用該局的其他一種工作語言,即法語、德語、意大利語或西班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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