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L1簽證中三年之一年的規則是什么意思?
瀏覽:1121 來源:-- 發布時間:2021-03-02 09:59
L1三年之一年規則移民局的政策備忘錄對其進一步進行了解釋,雇主指申請L-1的美國企業、受益人指將要使用L1的雇員、關聯公司,指申請L1的美國公司的境外關聯企業、境外職位指受益人在關聯公司的工作職務,三年之一年規則的三年的重要節點是該雇主首次為受益人提交L1申請時。
對于首次L1申請而言考慮的是該雇主為受益人提交L1申請之前的三年中,該受益人是否曾為雇主境外持續經營的關聯公司連續工作一年,對于L1延期申請(或EB-1C申請)而言,則考慮該雇主為該受益人的首次申請L1前三年,可以提前計算三年結束時間的情況有哪些?
對于首次L1申請前,受益人在美國境內“為雇主工作”不會計入連續一年的境外職位工作經歷,但可以改變三年之一年的三年的計算方法,如果該受益人使用工作簽證(比如H-1B、E-2等)為該雇主工作,那么三年的結束時間可以提前到該受益人開始使用工作簽證為雇主工作的時間。
不能提前計算三年結束時間的情況受益人使用配偶工卡或者學生實踐訓練為該雇主工作的時間段,不能用來提前計算三年的結束時間,即按照一般情況根據提交L1申請的時間計算三年,另外受益人在美國境內為沒有關聯關系的其他公司工作或者沒有工作的時間段,不能用來提前計算三年的結束時間,即按照一般情況根據提交L1申請的時間計算三年。
三年之一年規則的境外職位應當在美國境外,受益人的境外職位應當在境外持續經營的關聯公司中連續進行一年,這意味著受益人在美國境內為境外關聯公司工作,即便由境外關聯公司支付工資或者繼續雇傭受益人,也不能用于滿足三年之一年規則,另外境外職位應當是管理性質的、執行性質的或者是具有專門知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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