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如果母公司是一個盈利的公司,而來美設一個非牟利公司,這本來沒什么關系,但若經過這個非牟利子公司來辦L-1,就顯得矛盾,也不符合移民法中L-1的條例規定。
顧名思義,L-1的名稱是“跨國公司經理人才”,那么在美的子公司必須能表達出促進雙方貿易、互惠互利的情況才合理,況且在申請L-1及L-1延期時必須要顯示出貿易數字及利潤,才能順利進行。因此非牟利的子公司是不能申請L-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