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商標花落誰家?
瀏覽:826 來源:-- 發布時間:2021-05-14 09:04
外界所稱的“京東VS阿里”商標戰,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數十名媒體記者和人大代表應邀旁聽庭審,原、被告及第三方圍繞“雙十一商標是否顯著以及是否構成近似”引發了激烈的爭論。分析家指出,這起案件的走向不僅關系到涉案的國內兩大電商巨頭,而且將決定“雙十一”商標的最終歸屬,對于規范電商平臺使用“雙十一”標識具有重要意義。
一、注冊商標受到阻礙。
據悉,京東公司自2013年開始申請注冊“雙11及圖”商標,第13543909號“京東雙十一”商標,第15566750號“雙11上京東及圖”商標,第15566498號“雙11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電腦網絡在線廣告”,38類“電視播放”,41類“教育”等服務。
自2011年起,阿里巴巴公司就開始申請“雙十一”商標,截至目前,已在第35、38、41類商品中申請“雙十一”狂歡節、雙十一網購狂歡節等多項商標。2016年7月26日,阿里巴巴公司就訴爭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認為訴爭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雙十一”“雙11”等商標近似,請求宣告訴爭商標無效。
原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與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冊的"雙十一""雙11"等類似服務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并據此裁定,該系列服務商標或者無效,或者被撤銷。
實際上,這并非京東與阿里巴巴之間第一次短兵相接。2014年,阿里巴巴公司曾對外發布公告稱,其已獲準注冊“雙十一”商標,天貓對“雙十一”商標享有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使用該商標均構成商標侵權。對此,京東于2014年10月30日發布公告,稱某電商企業借法律之名,行壟斷之實。此后,包括京東在內的電商平臺都不再用“雙十一”來宣傳,京東的“雙十一”活動被稱為“11.11京東全球好物節”。
二、商標的重要性及深遠的影響。
品牌是企業占領市場的有力武器,是吸引消費者的金字招牌。分析家指出,兩家公司關于“雙十一”商標的爭奪戰,不僅影響到涉案的國內兩大電商巨頭,而且還會影響到國內其他涉及“雙11”的電商平臺的宣傳。與此同時,本案涉及到商標顯著性、通用名的認定等問題值得關注。
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一般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要檢查商標與相關商品或服務之間的密切關系,例如,在蘋果上面使用花紋進行種植交易,就缺乏顯著性。其次,從整體上來判斷標識,有時,組成標識的一項或幾項因素本身并不具有顯著性,但它們結合起來就具有顯著性。三是要結合相關公眾對商標的認知程度作出判斷。
固有的顯著性商標在長期使用之后,也會因某些特定的商標來源而逐漸喪失顯著性,例如阿司匹林,因為某些商品在市場上取得了成功,以及商標所有人對其使用管理不當。判定一項商標是否為通用名,主要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度。假如有關公眾已將某一商標視為通用名,則該商標將失去其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如果京東公司的訴訟系列商標沒有被注冊,這就意味著京東公司不能在相關商品和服務類別上使用該系列商標,如果繼續使用未注冊的“雙十一”標識,就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雙十一”商標專用權,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反之,如果該商標系列被批準注冊,而支持京東訴爭商標系列被注冊的理由是“雙十一”已成為通用名,并不能對商品來源進行區分,則其他公司也可以使用像“雙十一”這樣的標識來宣傳產品和服務。此外,其他公司也可以注冊含有“雙十一”字樣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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