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與人工智能:AI輔助發明的法律指導
瀏覽:617 來源:-- 發布時間:2024-03-13 08:34
2024年2月12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發布了一份關于評估人工智能(AI)輔助發明發明人資格的指導和征求意見,被稱為“AI指導”。這份指導于2024年2月13日生效,旨在強調AI輔助發明并非被歸類為不可專利化,并特別強調了發明人資格分析應該專注于人類的貢獻,因為專利的功能是激勵和獎勵人類的創造力。
背景:
在AI指導發布之前,美國專利商標局和聯邦巡回法庭已確認,根據當前美國法律,人工智能系統不能成為發明人。盡管如此,AI指導的發布并未將在發明過程中使用人工智能的自然人徹底排除在外。通過征求意見和公開會議,美國專利商標局收到了各方關于如何評估AI輔助發明的意見,并將這些意見納入了AI指導中。
AI指導要點:
1. 人工智能系統不能成為發明人: AI指導明確指出,根據當前的美國法律,人工智能系統本身不能成為發明人。
2. 人類發明人資格不受影響:
使用人工智能系統并不消除人類發明人資格,只要自然人在發明過程中作出了“重大貢獻”,并認識和欣賞該發明,就可以被認定為發明人。
3. 聯合發明人標準:
如果自然人在發明過程中作出了重大貢獻,則應用聯合發明人資格的標準,即每項專利權利要求必須有人類發明人。
4. 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性: AI指導強調,每項專利權利要求都必須有人類發明人,進一步確保專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主要要點:
1. 重大貢獻的界定:
在評估AI輔助發明的發明人資格時,關鍵在于確定自然人是否對所聲稱的發明做出了“重大貢獻”。
2. Pannu因素的應用: AI指導將歷史上法院一直應用的Pannu因素引入了評估AI輔助發明的發明人資格中,包括對構思或實踐的貢獻、貢獻的質量和不僅僅是解釋現有技術等因素。
3. 每項權利要求的要求:
每項專利權利要求都必須至少有一名對發明做出重大貢獻并認可和欣賞該發明的自然人。
五個非窮盡性原則:
1. 允許使用人工智能:
自然人在創建AI輔助發明時使用人工智能系統不會削弱其作為發明人的貢獻,只要他們對AI輔助發明做出了重大貢獻。
2. 僅僅認識問題不足夠:
僅僅認識問題或者有普遍目標或研究計劃并不構成構思的程度,而是需要通過構造提示方式引導人工智能系統產生特定解決方案。
3. 實踐上的減少不夠:
單獨將發明實踐化并不足以達到發明人身份,必須對發明的構思做出重大貢獻,即使輸出的屬性和實用性對于普通技術人員是顯而易見。
4. 開發重要基礎模塊可能足夠:
開發重要的基礎模塊可能被認為對發明做出了重大貢獻,即使沒有參與導致發明構思的每個活動。
5. 擁有或監督人工智能系統不足夠:
僅僅擁有或監督人工智能系統并沒有對發明的構思提供重大貢獻的情況下,不會使該人成為發明人。
總之,AI指導為評估AI輔助發明的發明人資格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幫助審查員和公眾更好地應用Pannu因素進行評估。美國專利商標局鼓勵利益相關者就該指導提出意見,并表示將根據法律和技術的發展修訂或發布與發明人資格和人工智能相關的新指導。這一指導為創新者和企業提供了更明確的方向,同時也反映了法律對技術發展的及時回應和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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