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使用的美國商標”是指雖然商標在提交申請時尚未在美國使用,但是申請人計劃即將在美國使用該商標。根據美國商標法第一條第1款的規定,以意圖使用為基礎提交的商標申請,待該商標通過審查后,自下發核準通知書之日6個月內,必須提交商標在美國使用的聲明。6個月內到期前可申請延期,每次延期6個月,可延長5次。共計36個月,否則,該商標申請將被撤銷。